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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是依法論法的民主國家,但是,公平會最近針對4G上網吃到飽,接二連三「警告」電信業者,動軋祭出「恐有違反聯合行為禁止行為之虞」、「這一定是聯合行為的重罰案例」等發言,讓電信業者宛如處於現代的白色恐怖當中,不僅噤若寒蟬,更是無所適從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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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交易法第14條,明文規定所謂的「聯合行為」,是指「事業以契約、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,與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、數量、技術、產品、設備、交易對象、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,且足以影響生產、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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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所有「聯合行為」,講究的是要有「犯罪」事實證據。在4G上網吃到飽這件事情上,公平會既沒有掌握電信業者之間有任何聯合行為的證據,亦無「合意」的證據,只是單純從競爭同業之間採取同樣都是上網吃到飽的動作,或者因為媒體詢問、業者被動回應,就「判斷」業者之間有聯合行為,確實值得商榷。事實上,這種把「聯合行為」無限上綱,既毫無標準,又導致業者無所適從,更凸顯公平會的專業不足又擾民。身為維持公平競爭市場的主管機關,負有維持市場秩序之責,既然「認為」業者「恐有聯合行為」,那麼,公平會也應該清楚告訴業者,怎樣做才不是聯合行為?才不會違反公平會的規定。台灣早在十多年就已電信自由化,但是政府仍把電信產業視為管制性行業,電信資費在推上消費市場之前,一直以來都必須送至通傳會(NCC)審查或備查,假若業者彼此協調出一樣的價格、在一向把關嚴格的NCC早就被「擋下來」,根本推不到市場去。在自由經濟市場,企業促銷手法彼此「學來學去」,相當合理正常,同樣是699元吃到飽,有業者推698元吃到飽、也有業者推的是699元,有業者限定新進客戶才有申請資格,也有業者全面開放客戶申裝,如何認定業者的行為就是聯合行為?公平會不能因為業者都推700元有找的4G上網吃到飽、就認定業者有聯合行為之嫌。「有一分證據、說一分話」,在4G上網吃到飽這個議題上,還是要提醒公平會,法律賦予主管機關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、卻不是要公平會將查緝「聯合行為」無限上綱,若最後公平會只是將「聯合行為」無限上綱,對於產業或者政府,都會是雙輸的局面。(工商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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